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出售工作,现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;
一、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《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》[(98)京房改字第015号],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,均应向住户出售。住户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购房的,都应予以登记。
二、住户申请购房时,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。因拖欠供暖费的责任在住户所在单位(个人签定供暖协议交纳供暖费的除外),应允许住户登记购房,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。
三、各区县房地局出售直管公房的售房收入,存入所在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。市局直属公司直管公房的售房收入,存入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。
四、房地局系统历年接管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,目前暂不出售。